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
施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级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县直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
支状况。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合作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县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收支。
县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审计听证。
七、组织实施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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